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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018-09-05 15:28:53   来源:台江区政法委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或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内容是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台江区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奖励对象另含举报人向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区纪委监委举报,并移送公安机关核查属实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邮箱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到时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上述常见涉恶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全国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按同类同档的上限金额奖励;省扫黑办、公安部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85%;市扫黑办、省公安厅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70%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确有重大帮助的,可按奖励标准再次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举报信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网络邮箱举报的以发件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但是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低于本办法的奖励金额的,按本办法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实际已经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报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核准,后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研究后,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应通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指定单位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指定单位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须到指定地点,简述线索内容,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奖金以手工代发形式发放至举报人银行卡。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代办人须到指定地点,简述线索内容,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人的银行账号,奖金以手工代发形式发放至举报人银行卡。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除按照上述两款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

第四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资金予以保障,列入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做到“一案一档”、“一人一档”,同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江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举报有效期截止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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