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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审互联网反垄断案

2013-11-27 15:11:59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核心阅读

  3年前的“3Q大战”硝烟再起。这场交锋将对互联网市场进行极其关键的界定:中国互联网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如何划定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界限?……每一个问题的落地都将竖起互联网的新路标,法律与产业的碰撞或将敲开变革之门。

  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奇虎科技公司(简称“奇虎”)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

  上诉

  索赔金额为迄今互联网领域最大,争议涉及22个具体问题

  2011年11月,奇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奇虎请求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1.5亿元的索赔金额使其成为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纠纷案件。

  2013年3月,广东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2013年6月,最高法受理了该案。这是《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法首次审理互联网反垄断案。

  奇虎方面在其补充民事上诉意见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腾讯方面辩称,本案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公正,请最高法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中,合议庭将奇虎和腾讯的争议归纳为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等五个方面,共计22个具体问题。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

  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律师表示,“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是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还是单一即时通讯服务?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还是全球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是否适用?……这些才是真正核心的问题。回答清楚了这22个问题,案子就判出来了,也更具有指导性意义。”

  焦点

  相关市场界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庭上争论激烈

  针对焦点问题,奇虎和腾讯的代理人及证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奇虎方面称,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认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腾讯方面称,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即时通讯、社交网站等都是属于平台级的产品,都是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相关地域市场适用于全球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双方也持相反意见。

  当日的庭审于傍晚时分结束。法庭调查将在第二天继续。

  意义

  终审判决值得期待,将对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不仅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法庭外,这一案件同样也引起了业内人士和行业专家的高度关注。

  “这一案件不仅对于中国互联网领域,而且对于整个中国反垄断领域,都具有标杆意义。”魏士廪如是表示。

  魏士廪认为,该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进入诉讼程序的规模最大最典型的案例。从互联网的角度看,它的审判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企业在市场拓展中明确法律界限;而从反垄断的角度看,也可以借此观察和理解最高法在司法审判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观点和趋向。最高法的此次判决,也会影响到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此后如何去确定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和经营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要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观察这次案件的审判,“当前,要更好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反垄断法》的恰当执法要把握好反垄断、充分竞争和保护创新之间的关系。”

  “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充满活力和创新的互联网市场特征,以及针锋相对的专家证言,如何对双边市场这些世界范围内的前沿问题进行判断,将会对中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律师表示,“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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