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该地块征收是否具备各项审批手续,程序是否合法?
答:该项目的规划、立项、用地都严格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其征收审批严格按照国务院征收条例和我市征收工作流程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征收告知、风险评估、方案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并再次公布方案、征收公告等全部程序,并经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问题二: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如何确定征收评估价格?
答:根据房屋征收工作流程规定,评估机构优先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在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采取随机方式抽取5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区位评估,其评估报告均在现场张榜公布。
问题三:本地块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答: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住宅的补偿价格主要由区位评估价、旧屋补偿费、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异地安置奖励、安家补贴、搬家费、成套房基础配套费、公摊补偿等补偿项目组成。本次征收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700元/㎡)。
问题四:如何进行产权调换?
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
问题五:房屋结构、等级、成新率如何认定?
答:根据产权证、实地房屋的现状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问题六:旧屋和装修如何补偿?
答:按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附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偿。旧屋按结构分为框架、砖混等6种结构计11个等级,重置价从1200元~300元不等;装修项目计75项,细化到水泥漆均给予补偿。
问题七:无产权房屋如何认定补偿?
答: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用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5、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问题八: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如何补偿?
答: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② 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③ 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另外,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经认定营业性用房的,其征收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的3倍;
问题九:安置房源有哪些?
答:(1)现房:“红星苑一期”、“光明港苑”、“鳌港苑二期”、“鳌港苑三期”、“桂园怡景”、“上海新苑”、“翁排龙祥小区”、“建中小区”;
(2)期房:“新港苑”、“福机新苑”、“ 紫阳新苑”、“江夏小区”、“东升新城(万里星辰)”、“联建新苑”、“鹤林二期”、“霞镜新城”、“盖山新苑”、“首山丽景”、“横屿组团”、“浮村佳园”、“螺洲新城”、“象峰新苑”、“东鼓新城”。
问题十:征收时间如何安排?
答:签约协商期为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5日,其中在2013年10月28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于2013年10月29日统一抽取选房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