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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2013-10-16 08:58:50   来源:《福州晚报》2013年10月9日A2版    【字号

  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昨日确定,正式签约期为明日至明年1月15日。

  货币补偿金额这样计算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有两种:

  私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国有公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700元/㎡)。

  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有6种:

  沿主干道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320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沿主干道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320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沿次干道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2271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沿次干道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2271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沿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521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沿小街巷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521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有两种:

  私房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国有公房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有两种:

  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63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国有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63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有两种:

  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国有公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700元/㎡)×50%。

  此外,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装修方面的补偿按我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产权调换房对接价确定

  根据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产权调换的房源分为现房和期房。

  现房中,红星苑一期、光明港苑、鳌港苑二期、鳌港苑三期、桂园怡景、上海新苑的对接价为11000元/㎡,翁排龙祥小区的对接价为9500元/㎡,建中小区的对接价为7100元/㎡。

  期房中,新港苑、福机新苑的对接价为11000元/㎡,紫阳新苑的对接价为9500元/㎡,江夏小区、东升新城(万里星辰)的对接价为8300元/㎡,联建新苑、鹤林二期、霞镜新城的对接价为7900元/㎡,盖山新苑、首山丽景、横屿组团、浮村佳园的对接价为7100元/㎡,螺洲新城、象峰新苑、东鼓新城的对接价为6400元/㎡。

  方案同时规定,因上靠面积不足7㎡、需增房15㎡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价的1.1倍计算。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明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对接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对接价的0.9倍向征收部门补交购房款。

  营业性用房这样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方案同时规定,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经认定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的3倍。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三种情形不作货币补偿

  方案明确,被征收房屋属于下列三种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方案规定,征收历史遗留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方案对过渡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明年1月15日)起36个月;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由法院强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或强制搬迁之日起36个月。

  按期搬迁可获奖励

  方案明确了四种签约期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奖励办法:

  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权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其中住宅939元/㎡、沿主干道营业性用房3206元/㎡、沿次干道营业性用房2271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521元/㎡、办公类非住宅939元/㎡、工业仓储用房939元/㎡;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若选择鹤林二期、盖山新苑、首山丽景、横屿组团、浮村佳园、螺洲新城、象峰新苑、东鼓新城异地安置,按确权建筑面积给予939元/㎡的异地安置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

  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权建筑面积,按住宅1877元/㎡、沿主干道营业性用房1603元/㎡、沿次干道营业性用房1136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761元/㎡、办公类非住宅469元/㎡、工业仓储用房939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6种情况可获搬迁补助

  方案还明确了可获搬迁补助的六种情况:

  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住宅确权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计算,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45㎡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的不适用此项政策。

  公房的5种补偿情形

  此次征收的房屋里,有不少是公房。根据方案,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按以下5种情形处理:

  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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