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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杭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确定

2013-12-03 11:11:13   来源:《福州晚报》2013年12月3日A4版    【字号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划保护范围面积31.73公顷

  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范围为:西到白马路,南至苍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东到三通路,北到学军路,面积31.73公顷。

  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北至福州四中、天胜花园,南至中平花园、洲边小学,西至白马路、隆平路,东至高顶路、三通路,面积23.54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北至延平路、学军路,东至中亭街西侧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园北侧、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马南路,面积8.19公顷。

  市名城街区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类历史实物遗存属物质文化遗产

  街区内四类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街巷结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传统商铺、会馆、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门、窗、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木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石构件,以及泥(灰)塑、彩绘等;古河湖水系、古桥、古井、古碑刻和古树名木等;其他需要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建档、公布和展示宣传等,抢救和保护街区内民间特色传统商业习俗信仰、传统工艺美术、民间舞蹈、民间歌谣,以及福州民俗、礼仪、节庆等反映福州历史的民间传统文化。

  我市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等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工艺的整理和研究,保护、利用和发展传统工艺。我市也鼓励居民将古家具等可移动文物和街区名人的字画、书籍等捐赠或优先出售给文物部门。

  74处历史建筑受保护

  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筑的外立面装修装饰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区级以上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街区74处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上杭路73号古民居、77号古民居、87号古民居、何氏祠堂、91号古民居、致远药行旧址、101号古民居、102号古民居、后洲中孚药行旧址、周宁会馆、寿宁会馆、120号古民居、124号古民居、建宁会馆、后洲江西会馆旧址、后洲百龄百货办事处旧址、168号古民居、张氏祠堂、浦城会馆;下杭路70号古民居、兴安会馆、86号古民居、南郡会馆、121号古民居、124号古民居、125号古民居、134号古民居、151号~153号古民居、209号邓炎辉旧宅、165号古民居、169号古民居、175号古民居、192号古民居、220号古民居、224号古民居、230号古民居;三通桥下巷10号、12号、36号;星安桥巷12号古民居、方氏百货行旧址、70号古民居、74号古民居、76号古民居、86号古民居;龙岭顶巷34号古民居、36号古民居、38号古民居、40号古民居、42号古民居;龙岭顶关帝庙、55号民居、三穿井;平和里龙岭顶文昌帝君殿、戚继光祠堂;隆平路15号古民居、57号倪文彬故居、79号古民居、81号古民居、83号古民居、85号古民居、87号古民居、89号古民居、91号古民居、93号古民居、95号古民居;潭尾街102号古民居、108号古民居;星河巷8号古民居、观音庵;万隆弄4号古民居、7号古民居;总管巷6号古民居;汤房巷4号古民居。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要签保护使用责任书

  在《办法》公布前擅自建设的与历史建筑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将由台江区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拆除。

  市名城街区管委会应同台江区政府及文物、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街区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进行登记造册、测绘、摄影、摄像等,完成建档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配合、阻挠有关部门对历史建筑及其构件进行登记的,由市名城街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街区保护性修复过程中,需要对街区内的住户房屋实施征收时,市名城街区管委会和台江区政府应当对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对照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征收完成后,按照登记造册的情况把文保建筑和历史建筑交付保护修复单位。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与市名城街区管委会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历史建筑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举报文物走私可获奖励

  街区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从事液化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经营活动,以及举行其他危害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我市禁止在街区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内吸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

  对举报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文物(包括具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构件和历史建筑材料)的有功人员,我市将予以奖励。

  违反《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及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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