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台江新闻网 >> 专题 >> 扫黑除恶进行时 >> 正文

台江一“套路贷”团伙6人获刑

2018-11-21 10:49:06   来源:《福州晚报》2018年11月21日A7版    【字号

  11月16日上午,台江法院公开宣判了欧某、潘某某等6人涉恶案件。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受理宣判的首起涉恶“套路贷”案件。

  据介绍,该案于11月2日,由台江法院院长高学健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报11月3日A2版曾报道)。

  台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潘某某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假借民间借贷,向被害人放款,并在被害人仅实际借得少量借款的情况下,通过要求被害人借新还旧,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抽取“看点费”“平台费”“砍头息”等费用,利用多个账户制造与实际借款不符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恶意垒高账面上借款金额,致使被害人实际借得金额与账面金额严重不成比例。

  同时,被告人还通过要求被害人签订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协议,唆使被害人办理名下伪造的房产证抵押在其公司并以此相威胁,以及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胁迫或暴力威胁被害人偿还被恶意垒高的债务,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形成了以欧某、潘某某为首的专门从事“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另外被告人陈某还积极参与被告人欧某、潘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折磨,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倪某某受纠集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

  台江法院依照刑法,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