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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宣判首起涉恶“套路贷”案

2018-11-21 17:29:13   来源:《海峡都市报》2018年11月20日第1版    【字号

  日前,福州台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6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十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福建省受理宣判的首起涉恶“套路贷”案件。被告人欧某、潘某某等6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假借民间借贷,向被害人放款,并在被害人仅实际借得少量借款的情况下,通过要求被害人借新还旧,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抽取看点费、平台费、砍头息等费用,及采用非法拘禁、伪造房产证等方式控制被害人。

  借款5万到手仅2.3万

  欧某和潘某某于2017年在福州一家地产中介公司经营借贷业务。2017年5月,被害人陈某经人介绍向欧某借款5万元,因陈某无法提供房产证,欧某让陈某办理了一本假房产证抵押。5月18日,陈某将假房产证抵押给欧某,欧某分多笔向陈某银行账户共计转了5万元。陈某则根据要求分两次共计取现2.7万元作为砍头息、看点费、“天退”等费用退还给欧某,实际仅到手2.3万元。

  之后,陈某因高额利息无法偿还借款时,欧某告知陈某可以继续借款以偿还先前债务,陈某遂多次以相同的方式向欧某借款。直到陈某无法偿还被恶意垒高的债务时,欧某不仅指使人到陈某家中索要16万元并威胁,还以陈某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借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陈某诈骗,致陈某被网上追逃并羁押。除了被害人陈某外,还有郑某某等多名受害人。

  非法拘禁殴打被害人

  台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潘某某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假借民间借贷,向被害人放款,并在被害人仅实际借得少量借款的情况下,通过要求被害人借新还旧,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抽取看点费、平台费、砍头息等费用,利用多个账户制造与实际借款不符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恶意垒高账面上借款金额,致使被害人实际借得金额与账面金额严重不成比例。同时,被告人还通过要求被害人签订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协议,唆使被害人办理名下伪造的房产证抵押在其公司并以此相威胁,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胁迫或暴力威胁被害人偿还被恶意垒高的债务,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形成了以欧某、潘某某为首的专门从事“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折磨,致一人轻微伤。

  碰到高额砍头息要小心

  台江法院判决: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市民急需用钱时,应尽量选择银行或者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如果碰到某些公司以个人名义写翻倍借条或要扣除高额砍头息、看点费等费用,以及需要在银行走虚高流水的时候,一定要果断终止借款行为,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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