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利好来袭!台江区全新管理服务细则正式发布!
事关广大台胞台企!
台江区印发细则啦!
日前,台融君从台江区国投集团获悉,《海峡金融商贸融合发展中心管理服务细则》正式印发,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细则》利好哪些人群,有什么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看!
一、
支持台湾青年创业
(一)适用对象和扶持措施
对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均在台江区的台湾青年独资、合资或合伙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期办公扶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出资人或控股方需为18-45周岁的台湾青年,且企业的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不超过3人,按照人均1个工位,总量不超过3个的要求,享受为期2年的免费工位(不含在校期),并优惠使用共享会议室、商务洽谈区等配套设施。
(二)具体细则
1.产业中心运营方提供具备基本办公条件的共享工位,包括公共用电、公共用水、公共网络等经营配套设施。
2.台湾青年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区商务局(招商办)招商审核后,推荐给产业中心运营方。由产业中心运营方按照政策提供不高于2年的免费共享工位扶持(不含在校期)。
3.产业中心运营方结合台胞台企服务中心的功能布局需求,为台湾青年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优惠的共享会议室、商务洽谈区等配套设施。
4.产业中心运营方与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共同协助入驻的台湾青年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法律咨询、政策资讯、事务代理等就业创业前期所需的一站式服务。
5.产业中心运营方与区商务局共同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内部就业创业交流平台,为台湾青年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项目开发和对接服务等,帮助其降低成本、拓展市场。
6.产业中心运营方与区金融科技局共同协助入驻的台湾青年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进金融服务;邀请创业导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创业问诊咨询服务,集中组织就业创业培训。
二、
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一)适用对象和扶持措施
给予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均在台江区的台资企业租金优惠,入驻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租金评估价的50%收取,第四年、第五年按照租金评估价的70%收取。
(二)具体细则
1.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的企业)经区商务局(招商办)招商审核后,推荐给产业中心运营方,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2.由产业中心运营方按照政策落实租金优惠并与台资企业进行租赁合同的签订。具体如下:
(1)租赁期限原则上为5年,不低于3年。
(2)租赁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台资企业缴交履约保证金(月租金评估价的6倍)至产业中心运营方账户。
(3)台资企业入驻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评估价的50%按月足额缴纳租金,第三年首月可先行退回50%的履约保证金,后续根据实际租赁年度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并按月足额缴纳租金,待租赁合同期满后,可无息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
(4)同一台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3.对于首次(毛坯)装修的台资企业给予3个月的装修免租期(不含在租赁期内);对于重新(原有)装修的台资企业给予1个月的装修免租期(不含在租赁期内)。
4.产业中心运营方与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共同协助入驻的台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政策资讯、事务代理等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
5.产业中心运营方与区商务局共同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建立内部就业创业交流平台,为台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项目开发和对接服务等,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拓展市场。
6.产业中心运营方与区金融科技局共同协助入驻的台资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进金融服务。
三、
促进闽台产业合作
(一)适用对象和扶持措施
给予新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均在台江区或者区外新引进台江区的对台合作内资企业租金优惠,符合条件且税收考核达标的对台合作内资企业,入驻前两年按照租金评估价的50%给予减免,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租金评估价的30%给予减免。
(二)具体细则
1.符合条件的对台合作内资企业(对台业务合作年营业收入、销售额或产值达到所属行业的限上或规上企业标准,或与台企成立的合资公司且台资出资占比达20%以上及每年平均每月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20元/㎡)经区商务局(招商办)招商审核后,推荐给产业中心运营方,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2.由产业中心运营方按照政策落实租金优惠并与对台合作内资企业进行租赁合同的签订。具体如下:
(1)租赁期限原则上为5年,不低于3年。
(2)入驻的对台合作内资企业应按照租金评估价全额按月缴纳租金。对台合作内资企业租金按时缴纳满12个月之后,次年第一个月由产业中心运营方发起,向区商务局(招商办)申请对该对台合作内资企业前12个月的税收进行考核认定。若考核达标,即每月纳税不低于120元/㎡,由产业中心运营方按照政策标准退回50%租金。若考核不达标,则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依此类推,在每个租赁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由产业中心运营方发起,向区商务局(招商办)申请对该对台合作内资企业上一个租赁年度税收进行考核认定。若考核达标,即每月纳税不低于120元/㎡,则按被考核年度的优惠政策标准退回相应的租金。若考核不达标,则不享受任何租金优惠政策。
(3)对台合作内资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为月租金评估价的3倍(3个月)。
(4)同一对台合作内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3.产业中心运营方与区商务局、区金融科技局等职能部门共同搭建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项目对接服务、金融服务等,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拓展市场。
四、
其他事项
(一)免租期间(含装修免租期)不免水、电、物管费等。由承租户与租赁场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以物业公司实际收费为准。
(二)入驻企业应于租赁期的每个自然年度的首月提供台资企业或对台合作背景的相关佐证材料,经园区运营主体审核后报区商务局复核,方可继续享受下个年度的租金优惠政策。若经认定不符合享受政策资格的,剩余承租期内改为按照当年租金评估价承租至期满。若企业不愿意继续承租,产业中心运营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若企业出现违规行为,如擅自转租、拆改结构、改变租赁用途、不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产业中心运营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四)本细则由台江区国投集团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台江区国投集团、台江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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